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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浙江经济促进会(商会)章程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淮安浙江经济促进会(商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志愿促进淮安浙江经济发展的工商业者自我组织、自我协调、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宣传浙江的窗口,是联系淮安与浙江两地经济往来的纽带。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会员遵纪守法,文明经营,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增进会员之间的联络与交流,提高会员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促进浙淮两地经济合作、交流与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是淮安市发改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淮安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淮安市学院路9号。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会员交流活动,加强团结、增进友谊、提高企业素质、交流在淮开发建设、投资经营的经验,形成本社团内部各行业的优势互补,促进企业的合作与发展,树立在淮浙江企业的整体良好形象。 (二)、为会员提供政治、经济、文化、科技、金融、商贸等方面的信息,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三)、协助淮安市有关部门对会员进行遵纪守法、安定团结、安全生产、守法经营等方面的教育。 (四)、每年根据需要举办座谈会、研讨会、培训班;组织会员举办或参加各种展销会、交易会、招商会;组织会员在国内或国外考察访问;帮助会员企业对外拓展业务,寻找项目,提供商机。 (五)、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调解经济纠纷。 (六)、开展浙江与淮安的横向经济协作与文化交流,争取联络海内外及浙江企业、个人来淮投资,达到淮安和浙江经济的互补和共同发展,承办两地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会员分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守法经营,业绩良好,有一定经济实力和良好信誉; (五)、热爱促进会,互帮互助,积极参与促进会各项活动; (六)、未参加邪教等非法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当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或发生商务纠纷时,可请本社团给予调解、救助。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调解理事之间及理事与当地其他业务部门的商务纠纷,维护理事的合法权益,做好理事服务工作; (十一)、教育、引导理事树立和维护浙江形象,积极融入淮安社会,与社会各界建立良好的社会关系,诚实守信,守法经营,大胆创新,勇于进取,积极参与淮安社会公益事业与精神文明建设;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在会员闭会期间,对本社团的重要工作做出决定; (五)、检查会员大会职权贯彻落实情况,并向会员大会提出建议和报告; (六)、制定会员发展规划、机构设置、规章制度制定等重大事项,经本社团会通过后贯彻实施; (七)、会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可授权常务副会长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6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淮安浙江经济促进会(商会) 201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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