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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浙江经济促进会(商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淮安浙江经济促进会(商会)简称(淮安浙江商会)。( 第二条淮安浙江商会是浙江籍在江苏各市区县的工商业者自我组织、自我协调、自 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和非盈利性的民间组织,是宣传浙江的窗口,是联系江苏与浙江两地经济往来的纽带。 第三条淮安浙江商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团结,稳定大局,热爱家乡,促进企业发展,壮大经济实力,推动两地经济发展。 第四条淮安浙江商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淮安市发改委的业务指导 和社团登记受理机关淮安市民政局等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淮安浙江商会的住所:淮安市学院路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商品展销、展览、培训、服务、咨询、信息交流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商会的会员以个人会员为主。
第八条 申请加入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在淮安的浙江籍工商业者;
(二)有加入商会宗旨:服务浙商企业 发展淮安经济市场会的意愿; (三)在商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拥护商会章程;
(五)商会理事会同意入会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四)对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享有商会的信息权、咨询权; (七)依照章程查询财务报表;
(八)当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或发生商务纠纷时,可请经济促进会给予调解、救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积极参加经济促进会组织的公益事项活动;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经济促进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为加强浙江与淮安两地的经济往来与发展出谋划策; (七)商会与会员之间,会员与会员之间,通过各种形式互相联络,互通商机,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 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调解会员之间及会员与当地其他业务部门的商务纠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做好会员服务工作; (十一)教育、引导会员树立和维护浙江形象,积极融入淮安社会,与社会各界建立良好的社会关系,诚实守信,守法经营,大胆创新,勇于进取,积极参与淮安社会公益事业与精神文明建设;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正当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经济促进会(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作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对商会的重要工作做出决定; (五)检查理事会职权贯彻落实情况,并向理事会提出建议和报告; (六)制定理事会发展规划、机构设置、规章制度制定等重大事项,经理事会通过后贯彻实施;会长因故不能行使命名权时,可授权副会长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 5月17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淮安浙江经济促进会(商会)
2006年5月17日
地址:江苏省淮安市学院9号( 浙江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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